宣 城 市 建 材 商 会 章 程
(2017年1月5日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8月20日一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改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宣城市建材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宣城市建材商会由宣城市祥盛钢贸有限公司、宣城市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卡卡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单位联合发起,主要有宣城市从事建材家居装饰行业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宣城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本会会员,在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康竞争中创新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横向联系,交流行业信息,服务商会会员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本会会员的权利和共同利益,坚持“两个健康”,做好“四个典范”,与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为繁荣宣城经济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宣城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宣城市工商联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宣城市民政局、宣城市工商联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宣城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鸿泰街以北宣城建材(钢材)物流交易中心9幢3-3号,邮编24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和建议。
(二)听取会员建议、要求和申诉,争取政府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推进与其他行业的联系,加强经济协作,牵线搭桥,促进地方经济和贸易发展。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对会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行业发展的新思路。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和要求,及时传递行业信息和报告行业发展情况,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开展专业培训,不断增强会员经营管理能力;维护本会信誉,督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诚信经营。
(七)组织会员开展本会内部、外部的业务交流、参观考察、产品推介、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推动会员、商会、社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八)加强行业自律和违章监督,对违反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本会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行规行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性处罚措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从事建材家居装饰行业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者,提交正式书面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则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理事以上的单位发放牌照,其他会员发放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本会组织,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本会的咨询服务及商业优惠;
(六)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声誉;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对本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一年交纳一次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七)会员未经本会正式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因工作变动或一年内失去联系以及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无故不交纳会费的,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要求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同时交回会员证(牌),年度会费不予退还。自动退会和要求退会的人员报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商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或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常务副会长作为召集人。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诀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人,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
(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专职常务理事会,属荣誉性职位,由本会表现突出者担任。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今后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人选主要从常务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一般2到15人。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商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建材家居装饰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5、热心公共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对重大问题作出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应参会人员不得缺席,特殊情况的可授权单位代表参加。必须保证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检查和指导本会秘书处的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与辞退;
(五)审核、批准本会财务开支;
(六)负责在每年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年度工作报告;
(七)负责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提名工作;
(八)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和与兄弟商协会沟通交流。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做好分管的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三)完成会长交代的其他工作;
(四)协助会长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和对外联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本会工作,认真负责完成所分管工作;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分配的其它工作和委托事项;
(二)带头发展会员,壮大本会队伍;争做本会会员的带头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加强本会的凝聚力;
(三)自觉维护商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商会的整体良好形象;
(四)积极向本会建言献策,努力为本会的发展繁荣贡献力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或负责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处理有关方面提出的本会业务范围内的相关问题;
(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所作出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临时议事会议制度。临时议事主要是对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党支部书记和秘书处遇到需紧急处理,但应经集体研究商定的重要事项,临时议事成员范围为: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党支部书记;临时议事程序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会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临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各种原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成员转会、离会、退会,造成组织不健全影响工作开展的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应当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
本会聘请顾问(含法律顾问)和顾问单位。邀请顾问和顾问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参与本会相关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本会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创新活动载体,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并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非盈利性机构,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三)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资助、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费收取: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须交纳会费。每年交一次,具体缴纳标准:个人会员或企业会员500元,理事3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秘书长1万元,副会长1万元,会长2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支出;
(二)市场调查、考察所需支出;
(三)本会组织的宣传费用;
(四)本会聘请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的其它正常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商会资产。如发现应及时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本会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会长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计。会费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代表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宣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宣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宣城市工商联、宣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宣城市建材商会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宣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宣城市建材商会
2019年8月20日
注:
1、“两个健康”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2、“四个典范”是: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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